紀法百科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基本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工作的國家法律,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現行《政務處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務處分法》將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立法依據
《政務處分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政務處分這個法律概念是由《監察法》首次規定的。《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政務處分法》在《監察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政務處分基本原則和工作方針,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復審復核、法律責任等內容,為監察機關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將《監察法》的規定進一步落實落細。
立法目的
規范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創新,是黨管干部原則在國家監督領域的具體體現,具有很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且直接涉及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項。政務處分權是一項重要的公權力,必須嚴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政務處分法》出臺前,關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缺乏集中統一的規定。《政務處分法》對政務處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改變了處分規則和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于監察機關強化法治觀念、程序意識,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監察法》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政務處分法》將監察全覆蓋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明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就是《監察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監察對象;既規定了適用于所有公職人員的處分適用規則,又針對不同公職人員相應規定了不同的處分后果;在處分情形設定上,既注重各類處分對象的共性,又注重各自特性, 做到共性與特性兼顧。
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公權力來源于人民,公職人員的職權法定,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廉潔、公正行使。《監察法》將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規定為監察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政務處分法》將《監察法》的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規定了公職人員的履職行為界限和道德操守底線,促進公職人員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公平公正用好人民賦予的公權力,廉潔自律、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共同維護好公職人員隊伍的整體形象,提高黨的執政水平,提升黨和國家機關公信力。